陕 西 省 自 动 化 学 会 章 程
(2014年1月18号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是陕西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成立1981年7月28日,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 ”,英文缩写是“SP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陕西省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陕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术道德;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为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会员和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协的领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是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综合自动化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会议;促进自动化科技的创新发展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组织编辑出版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期刊、书籍和论文集;
(三)发展同国外或国内的自动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科技合作;
(四)运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自动化专业技术知识;
(五)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参加国家或陕西省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六)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研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举办国际和国内各种类型的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七)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经济建设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在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八)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兴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其中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四种类别。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教育、科研、企事业部门从事自动化科学方面的教学、研究、设计、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3.在高等院校或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的在职职工。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本会会员经在中国自动化学会备案,即为全国学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高级会员
(一)高级会员的条件: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企业界有重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
2.曾获国家级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科学技术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或著作;
4.曾任本会的理事、专业与工作委员会委员,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
(二)高级会员的申请手续: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同意,报中国自动化学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会员证和证章。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会章、破坏和损坏本会信誉,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学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凡从事自动化科学技术及其有关专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并取得有关资料;
2.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可优先获得会员所在地组织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4.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 向学会反映本单位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本会理事所在单位为当然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缴纳团体会费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年事已高的科学家和活动家,由省会员代表大会授予荣誉理事称号,并向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推荐成为全国荣誉理事,可应邀参加本会或全国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察学会财务工作报告,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4.制订与修改本会章程;
5.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要贡献、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6.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7.审察本会的财务报告;
8.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及科研成果(包括重要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学会理事长连选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视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涉及本会的重大事宜,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各有关机关可设秘书1-2人。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立下列机构:
1.各专业分会:控制理论、系统工程、仪表与过程控制、计算机应用、电气自动化、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智能建筑与楼宇自动化、导航制导与控制等。
2.各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教育及普及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活动;
(二)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制订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四)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任免或聘任。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每届四年(与学会届时一致)。
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各专业分会及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并在各有关机构设秘书1-2人。
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为挂靠单位,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根据需要,按地、市科协规定成立地、市自动化学会。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自动化学会受各地、市科协领导;同时是本会的地、市级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对于长期不参加本会理事会工作的理事会成员,经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撤消资格建议,全体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费;
2. 省科协拨款;
2.本学会及专业分会的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4.单位及个人资助;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学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按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的不同职位进行差别化收取;会费既可按年度缴纳,也可按届一次性缴纳;会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收缴。
第四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许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主管单位审察同意,并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终止本会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交全省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省科协审察,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活动。
第四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 各地、市学会可依据本会章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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